因欠债被法院强制执行,
可房子是本人和家属的唯一住房,
可以逃避执行吗?
答案来了——以前可以,现在可不一定了,“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
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就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张某、刘某的唯一住房,现该唯一住房通过司法网拍拍卖完毕,已经强制腾空并交付使用。
网络配图
据了解,这是2017年5月最高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后,东昌府区法院对“唯一住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首例执行案件。
“老赖”只有一套房照样被执行
陈某诉张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东昌府区法院审理终结,执行标的额为90万元,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陈某申请执行,案件移交法院。
两位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执行过程中,其既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并且,在法院传唤时拒不到庭,甚至离开聊城去向不明,有意规避执行。
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有共有房产一处,登记在丈夫刘某名下,但该房产一直由两被执行人的父母居住生活,且两位老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
法院了解该情况后,立即依法查封了该房产。执行法官多次去被执行人家中,向其父母宣传相关法律,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并劝其要主动联系两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对两位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强制拍卖查封的房产。
然而,两位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一直拒绝主动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果断采取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在做通申请人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即必须为被执行人及被抚养的家属留足5—8年的房租费),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了网拍,经两次拍卖最终由案外人以最高价竞得。
但被执行人的父母以没有住所为由,拒不迁出房屋,致使拍卖房产无法交付。执行法官及时在被拍卖房产处张贴了迁出公告,限期腾空,否则依法强制执行。
唯一住房被法院强制拍卖后,迫于法律的威慑力,最终被执行人主动来到法院。目前,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拍卖的房产也顺利交付。
唯一住房三种情形“不豁免”
26日,东昌府区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去年5月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房屋同样可被执行。
按照该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
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该负责人表示,法院这起唯一住房被强制执行的案件,告诫现在仍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所谓“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唯有秉承诚实守信、与人为善的处事方式,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义务,才能正常的工作生活,否则一旦失信,处处碰壁,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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