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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山焦盐化集团机械厂家属楼棚户区改造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18-04-19 11:58:46    来源:运城房产信息网    点击:

摘要: 按照运城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规定,运城市人民政府对山焦盐化集团机械厂家属楼等改造片区项目作出征收决

 按照运城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规定,运城市人民政府对山焦盐化集团机械厂家属楼等改造片区项目作出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片区改造范围南起盐池环湖路、北至银湖路、西起南光路、东至解放南路,范围包括机械厂家属楼、装卸队宿舍楼、劳服公司宿舍楼、南光集团及盐化部分厂房。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各种管线等均在被征收之内。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

二、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运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运政办发〔2014〕96号)。

三、工程性质

山焦盐化集团机械厂家属楼等改造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属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征收主体为运城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运城市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运城市住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五、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二○一九年四月十八日止。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5日。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该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应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九、望该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密切配合,保证本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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