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开发区招商力度,鼓励各界人士参与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运城经开区)招商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引荐运城经开区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来运城经开区内投资经营的国内外企业,经运城经开区确认引资人领导组(组长由分管招商引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招投部部长担任,成员由招投部、纪工委相关人员组成)确认后,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项目符合国家、山西省、运城市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要求,符合运城经开区产业发展定位。
(二)软经济项目符合运城经开区经济发展需求,包含总部经济、楼宇经济、金融机构、研发中心等。
(三)项目在运城经开区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
(四)产业项目固定资产强度达到开发区要求,且每年税收贡献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软经济项目(不涉及新占用土地资源)每年税收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招商项目,按分类奖励原则进行奖励,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一)对引进产业项目,按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增值税和所得税实际留区部分的30%进行奖励;对引进软经济项目,按该项目增值税和所得税实际留区部分的30%进行奖励。
(二)对新引进特别重大项目、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对全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如引进世界500强、外资企业、中央企业、国家直属企业、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行业1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新经济项目等给予更加优惠的奖励,其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由经开区确认引资人领导组提出奖励意见后报运城经开区管委会审定。
(三)如引进项目(企业)同时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以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运城经开区管委会每年设立招商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引荐人的申报及认定
(一)引荐人要协助运城经开区招投部开展项目引进工作,在引荐项目线索时填写《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项目引荐人备案表》进行备案登记,作为引进项目奖励的原始依据。引荐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只要招商引荐项目上缴税收达到奖励标准,立即兑现奖励。由引荐人填写《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奖励申报表》,办理引荐人奖励申报手续。
(三)开发区对引荐人奖励实行继承制,只要引进企业存续并产生税收,永续奖励,税收奖励继承人由引荐人确定。
六、奖励程序
由运城经开区招投部对引荐人的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进行材料汇总、初审,报经开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七、其 他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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