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盘
  • 二手房
  • 租房
  • 资讯
首页 >  资讯  > 独家推荐 > 民生

你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谁能查?

2017-11-28 15:02:08    来源:乐居网    点击:

摘要: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是针对特定主体设计的权利保护制度,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普遍查询。

 

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权利人自身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去查询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权利信息。同时,有关国家机关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不动产权利人身份信息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是针对特定主体设计的权利保护制度,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普遍查询。

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不是对全社会开放的一个随意的查询制度,而是专门针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一个特殊的制度。

魏莉华表示,出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原因是因为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以来,不动产登记各项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但是,查询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制度规范。而这个制度的核心实际上是不动产公示公信一个必然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查询资料不收取费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程序、人员与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查询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

《办法》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原则上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

据魏莉华介绍,不动产登记资料主要是包括两类,一类就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结果,还有一类就是不动产登记的原始资料,这样的话这两类都是在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所以我们条例规定为了方便权利人查询,尽量到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指定场所提供必要的场地并配备相应的设施,根据需要,可以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提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查询服务。

目前已收到各界意见110多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已经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110多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2017年12月9日。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下一步会根据各个方面的意见修改完善,尽快通过法定程序颁布实施。

新网站.jpg

声明:运城房产信息网转载的以上内容,不表明证实其描述,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
已有条评论
请登录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看房团

新闻排行

热门楼盘

服务条款 法律声明 意见反馈 免责声明 人才招聘 广告发布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客服电话:0359-6358800 客服QQ:1332059182

copyright ©2017 运城房产信息网版权所有

晋ICP备170040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