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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如何申请?怎么办理?

2017-12-01 17:39:33    来源:0359房产网    点击:

摘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低保,是国家为解决城乡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是指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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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低保

  政策解读


 

  问


 

  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低保,是国家为解决城乡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是指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问


 

  申请城乡低保的资格条件


 

  答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问


 

  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答


 

  可以简单概括为: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申请程序。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保条件的,均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①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②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采取信息核对、实地查看、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4.审批程序。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在申请人的授权下,也可以通过本级或上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乡(镇)(街道办)上报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严禁不经审核、审批等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程序。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驻地和村(社区)设置固定公示栏,公开低保政策和审核审批流程以及县、乡两级咨询举报电话,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永久公示板或电子显示屏及其他有效形式,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6.发放程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采取银行社会化发放形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城乡医疗救助

  政策解读


 

  问


 

  什么是城乡医疗救助?


 

  答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对城乡困难居民在大病医疗方面实施的一项救助制度。


 

  问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答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除重点救助对象外,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问


 

  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答


 

  重点救助对象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低保(五保)证或优待抚恤证,在“一站式”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备案并开具诊断证明后,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相关手续交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作为费用结算凭据。住院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在出院时即时结报,重点救助对象患者只需付自负部分费用,剩余部分由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救助对象患病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金额实施救助,并及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


 

  医疗救助形式?


 

  答


 

  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执行;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住院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商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一定比例予以救助。


 

  大病关怀救助:对建档立卡和重点救助对象人口中身患24类重特大疾病的晚期患者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大病关怀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政策解读


 

  问


 

  哪些人可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依法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问


 

  怎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问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答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临时救助

  政策解读


 

  问


 

  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问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答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


 

  4.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问


 

  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


 

  答


 

  (一)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确系紧急情况或申请对象为低保、五保对象的,也可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单位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单位、社会组织、救助热线、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运城市民政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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